发布文号: 三府法一字第093018269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高雄县政府九三府法一字第0930182699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5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高雄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运用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发行分配之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依预算法第九十六条准用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高雄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其它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规定之特别收入基金;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本府;本府社会局为执行单位。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余分配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其它相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身心障碍福利。
二老人福利。
三儿童福利。
四少年福利。
五妇女福利。
六其它社会福利。
第6条 本府设高雄县公益彩券盈余分配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监督本基金之管理及运用。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与运用之审议及监督事项。
二本基金之预算及决算事项。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事项。四其它有关本基金事项。
第7条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社会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代表五人。
二辖区内社福机构或社团代表五人。
三律师一人。
四学者专家二人。
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任之。委员出缺补聘(派)时,续任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8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府社会局副局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会务;工作人员由执行单位指派之。
第9条 本会每半年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前项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第一项会议应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之决议行之。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第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委员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10条 本会委员关于案件审议程序中之回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11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府人员兼任之委员出席会议时,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
第12条 本基金应编列预算,有关预算之筹编与执行、决算之编造及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预算法、决算法、会计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县库之金融机构开立专户储存。但经本府项目核准者,得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邮政机关。
第14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县库。
第15条 本办法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