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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09 生效日期: 1992-03-09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规字第36号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
  你厅浙建规(1991)298号《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原有房屋的拆建翻建是否应当办理规划审批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 二十九条和第 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不论新建、扩建、改建都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房屋的折建、翻建属于改建活动。因此,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拆建、翻建,除不改变房屋外形和使用性质,只涉及内部结构加固、改造和内部装饰的修缮工程外,都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这与《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不矛盾的。

 
建设部办公厅
199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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