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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 2006-03-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30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第3年。为了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继续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保证省委、省政府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大决策的落实,实现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各级政府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今年的行政执法检查在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要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由裁量权细化以及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1.是否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并进行了组织部署。 
  2.是否做到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3.是否建立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以及责任制评议考核的相应制度,是否进行了检查落实。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否定期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案卷的检查评议。 
  (三)是否开展了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对上级制定的规定是否组织了实施,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侵害公民、法人、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落实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决定的情况。 
  1.经确定省直部门向县(市)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否落实,是否有后续监管措施。 
  2.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3.是否存在越权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问题。 
  4.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公开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5.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今年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前要实行公开预告制度,提前在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布检查内容和范围,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根据收集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检查中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自查报告、询问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查阅案卷和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相对人、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可以深入基层开展"暗访",以利于更准确地发现问题。 
  检查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阶段(2006年9月1日到2006年9月30日)。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2006年10月10日到2006的11月10日)。省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区和部分省直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阶段(2006年11月10日至2006年12月10日)。检查组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情况。 
  四、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今年的行政执法检查,周密部署,务求实效。把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作为我省建设法治政府、"扩权强县"、振兴经济、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重要任务,列入当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这次检查还要摸清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在放权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障碍,经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通过执法检查强化法制部门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作用,巩固我省"扩权强县"重大举措的成果。 
  (三)各级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检查监督工作的重心要下移,加强指导和监督以保证下放权力的平稳衔接、依法行使。在检查和自查中做到深入群众了解民情民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用社会舆论约束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 
  (四)各级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觉接受检查。被检查单位可以通过自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边查边改,但不允许弄虚作假应付检查。一经查出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一律严肃处理。请于2006年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这次检查是"扩权强县"后首次对各级政府及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进行的行政执法检查。检查的内容、范围与以往有很大的变化。检查前,各级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应全面掌握政策和规定,熟知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范围,摸清并掌握县(市)级政府在事权运行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检查中要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特别是在"扩权强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明确违法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并按照有关法律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行政行为。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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