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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7 生效日期: 1987-08-27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是在劳动人事部领导下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二条 鉴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论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和安全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劳动人事部制定的重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
  三、协助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四、帮助有关部门和企业解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方面的关键问题。
  第三条 鉴定委员会由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研究、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并享有声望的教授、学者、研究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所组成。
  第四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由劳动人事部部长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劳动人事部部长签发聘书。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劳动人事部副部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劳动人事部部长聘请。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和秘书若干人组成。秘书长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秘书处设在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安排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工作;
  三、筹备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活动;
  五、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主要任务:
  一、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审议涉及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法规
  二、根据鉴定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涉及本专业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请求,开展某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对涉及本专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重大安全技术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和推荐聘请,并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应是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鉴定委员会主任聘请。
  专业委员会如有需要也可设立秘书组,并报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的活动,以通讯方式和小范围技术活动为主。鉴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在审议法规、研究问题和讨论工作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通过科学论证、广泛协商,求同存异。
  安全技术法规的审议,可以会审,也可以函审。专业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安全技术法规时,鉴定委员会部分有关委员应该到会进行审议,其他委员可以函审。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都应积极工作,都可以获得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和委员会活动的情况和资料。鉴定委员会对于积极工作、成绩显著或贡献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适应奖励,以资鼓励。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经费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决,不足部分可以鼓励劳动部门内有条件的检验所赞助,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技术咨询、服务的受益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秘书处的印章,由劳动人事部颁发。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劳动人事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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