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 2006-04-10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经查明: 
  1、青海数码网络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网络"或"公司")于2006年4月11日发布预计2005年净利润为亏损的公告,预亏公告的披露时间严重滞后,给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2、数码网络于2005年11月8日签署《最高担保函》,同意为控股股东--深圳市友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友缘")3.5亿元最高借款余额提供担保,截至目前,该笔担保实际发生额为2亿元。2005年9月,数码网络子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友缘的关联方--富林集团(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200万元。上述担保累计发生额2.22亿元,占数码网络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5%。 
  3、截至2005年12月31日,数码网络子公司--深圳市信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短期借款1.18亿元,同时将上述借款提供给深圳友缘。就上述银行借款事项数码网络未在相关年度会计报表中如实披露。 
  4、深圳友缘持有数码网络的5880.26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8%)、上海丹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丹阳")持有数码网络的3486.504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59%)于2005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05年11月11日,上海丹阳将持有的数码网络3486.5046万股质押给深圳市商业银行。 
  数码网络对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6.3、6.4、10.2.5、10.2.8、11.7.3条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钟小剑、张德雷、孙荣芳、柴平非、沈丹、闫自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公司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钟小剑、张德雷、孙荣芳、柴平非、沈丹、闫自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四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