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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200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继续实行文艺特长生加分录取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 2006-04-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委
发布文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有利于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工作,200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继续实行文艺特长生加分录取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艺特长生范围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分团队(见附件1)的优秀团员 
  (二)参加全国、市级文艺比赛成绩优秀者 
  2006年可推荐文艺特长生的市级文艺比赛项目为上海市学生绘画书法作品展;国家教育部以及与文化部联合主办的全国文艺比赛的项目(另行通知)。 
  二、文艺特长生加分条件和资格审定办法 
  (一)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有连续团龄两年以上的市学生艺术团正式团员,并经团(队)考核被评为优秀团(队)员者。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考生,须填写市教委制定的《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优秀团员(高三毕业生)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经学校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就读学校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所在艺术团于4月30日之前报送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逾期申报不予办理。上海市艺术教育中心须在5月1O日前报市教委审核认定。 
  (二)参加全国、市级比赛成绩优秀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中,高三阶段参加经市教委确认并在赛前公布可以加分的全国及上海市文艺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填写市教委制定的《市级竞赛活动优胜者加分证明表》(见附件3),并经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文艺特长生加分标准和录取办法 
  (一)加分标准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员,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20分;一般团队的优秀团员,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10分。经市教委确认并在赛前公布可以加分的全国文艺比赛及上海市级文艺比赛获个人前三名或一等奖者,可在高考原始成绩分上加20分。凡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加分标准,不能重复加分。 
  (二)录取办法 
  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文艺特长生高考原始成绩,按规定标准加分后形成总分成绩,由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按考生志愿向高校提供电子档案信息,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总分成绩择优录取。对《资格审查表》(附件2)、《加分证明表》(附件3)填报不全的作废表处理,不予记分。 
  四、教育部在上海试点招收艺术特长生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华大学等6所高校和其他外省市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的人数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列入这些院校艺术特长生的入选名单须经招生院校测试合格,并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招考热线"和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集中公示。招生录取工作继续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号)实施。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学校要重视文艺特长生的招生工作,各校和招生人员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资格审核单位要严格把关,相关证明必须验证原件,如发现徇私舞弊、违反纪律者,将取消考生加分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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