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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赣建字[2006]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我厅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省厅对《江西省建设厅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赣建办[2003]4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三日 
 
 
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厅政务环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05]9号)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措施。 
  建设系统涉及的行业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建设部门进一步深入开展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建设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对于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厅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两办、省两办和建设部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和行政效率,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共创富民兴赣大业服务。 
  (二)基本原则。推进政务公开应严格遵循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正、便民的原则。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均应予以公开。 
  (三)工作目标。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进程相一致,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建设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建设部门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 
  (一)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主动公开: 
  1、厅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电话; 
  2、厅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对法律法规、规章具体适用问题有关请示的答复; 
  3、依法依规查处的违法案件的通报及行政处罚决定; 
  4、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6、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7、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 
  8、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9、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10、厅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情况; 
  11、行政许可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12、有关干部人事任免、资金使用、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可根据需要在厅机关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13、厅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 
  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可以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我厅政务环境,因此,各有关处(室、单位)要积极探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政务公开可根据公开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实行网上公开。充分发挥江西建设网和各门户网的电子政务平台作用,以网站为公开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的主要形式,在江西建设网(www.jxjst.gov.cn)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务信息。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2、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公开政务信息。 
  3、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4、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投诉、求助,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互动。 
  5、在厅办证中心大厅利用电脑触摸屏公开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6、通过印发宣传册、宣传单公开政务信息。 
  7、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政务公开程序 
  1、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按下列程序公开: 
  (1)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在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布10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报经分管领导同志后按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公开。 
  (2)对发文将产生的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由经办处(室、单位)在发文时提出意见,办公室审核文稿时,同时审核该政务信息是否公开,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 
  (3)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的,经办处(室、单位)应在该文件印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公开。 
  (4)应当主动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单位)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同志后按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内容发生变化或应予变更的,有关业务处(单位)应及时通知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以适当方式更正、更新。 
  2、依申请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有关业务处(单位)要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视情作出如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并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告之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 
  (2)该政务信息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但确实与申请人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3)属于不得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告之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本厅掌握范围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之申请人。 
  依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当场答复的或提供查询资料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相关资料。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征得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公开。 
  四、加强领导,完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变动情况,调整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已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厅监察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政务公开实施过程中的投诉、意见建议,督促检查有关处(室、单位)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行。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做到挂牌服务、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政务公开与加强内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结合平时工作检查和年终考评,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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