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函[2006]69号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
你公司《关于改制企业划拔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报告》(局办〔2006〕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下属企业华电防护设备厂因改制需要,委托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所涉及的1宗土地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已报我厅备案。
二、同意华电防护设备厂在改制中,将位于金华市白龙桥华电新村的1宗面积11735平方米工业用途的划拔土地,采取补办出让方式处置。应补缴的出让金按评估价每平方米146元的20%计算,为每平方米29.2元,总额34.2662万元,土地使用期为50年,使用期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三、待改制企业设立后,凭本批复与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时支付有关费用和办理有关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