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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税局、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9 生效日期: 2006-04-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税局市质量技监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征[2006]18号
各区县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日前,市国税局、市质量技监局已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工作小组,将定期沟通,加强合作。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想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县税务局、质量技监局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成立由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并于5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名单、工作计划和加油站名单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相关业务部门。市财税分局通过市国税局与市质量技监局协调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工作计划和加油站名单上报市国税局。 
  二、部门配合,协同检查 
  各区县税务局、质量技监局应紧密配合,严格按工作计划对辖区内加油站尽可能实施共同检查。分别检查的应及时沟通,尽量避免重复。市财税分局所辖加油站由市财税分局负责检查税控部分和税收情况,其计量部分检查经市国税局与市质量技监局协调后由加油站所属区域质量技监局负责。 
  三、分步实施,突出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分两步实施:6月底前检查重点为: 
  1、所有的社会加油站; 
  2、中石化、中石油所有的加盟站; 
  3、在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中抽取不低于10%的加油站(重点是税控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异常加油站和开展"十纵十横"检查活动中未检查的加油站)。7月-9月工作重点:做好整改复查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抽查工作,完成本次专项检查总结。 
  四、税控检查,区别处理 
  对实行网上报送税控数据的加油站(大部分为中石化加油站),税务机关还必须检查是否每月按时从网上报送税控数据,连续3个月未报送税控数据的,责令其使用税控IC卡报送税控数据。 
  五、认真总结,按时上报 
  专项检查必须严格按总局规定的时间执行,并按要求做好总结工作,总结报告必须于2006年9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和市质量技监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在用加油机采取了过渡性税控改造措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加油站专项整治。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税收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加油数据的真实、可靠,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一次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功能和计量性能的监督检查。 
  (一)税务机关检查重点:社会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使用情况,包括能否正常使用、能否正常记录和读取数据并报送加油数据;加油站能否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等;加油站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重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是否严格按照计量法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了计量检定;铅(签)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擅自改动或拆装加油机;是否存在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加油机;是否存在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作弊的行为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十纵十横"交通主干线沿线加油站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737号)已经检查的加油站不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总体时间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结束,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加油站实施检查。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结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检定的时间,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检查时间。 
  三、处理措施 
  (一)根据税控装置使用期限为7年,以及目前使用情况,各地国税局按照下列四种方式进行处理: 
  1?加油机税控装置(包括外挂式和换头式)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且加油站认为加油机使用期限较长需要更换的,应更换为税控加油机。 
  2?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已满6年或不能正常使用,加油机仍能继续使用的,可由已取得燃油税控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加油机原生产企业实施税控功能改造;如加油站认为需要更换为税控加油机的,也可直接更换为税控加油机。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加油站自行选择。税控功能改造仍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的规定实施。加油机的税控改造应在税务机关通知送达后6个月内完成。 
  3?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期未满6年并可正常使用的,仍可继续使用,到使用期满6年时,按前款方式处理。 
  4?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的,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5?对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加油站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及利用加油机作弊偷逃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石化、石油集团所属加油站(连锁加盟的除外)税控装置的更换问题由其自行解决。如何使用IC卡报送加油数据的问题,另行规定。 
  (三)加油站纳税人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持税控加油机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加油数据。税务机关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卡、表比对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比对相符的,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处理。凡加油站未购买读卡器和IC卡的,应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四)各地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将《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为1?2版,有关升级的规定另行通知。 
  (五)对加油机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停止该加油机的使用;对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或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加油机,破坏加油机铅(签)封,偷换加油机电脑芯片或主板等计量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加油站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成立有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专项检查联合领导小组,并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步骤。要本着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的原则,统筹考虑加油站的具体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国税局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调好时间,尽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协同行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采取分别检查和共同检查的方式,共同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检查进行认真总结。总结报告和加油站检查情况报表(附表1、附表2附后)于2007年2月1日之前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表1由国税局填写,附表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填写)。 
  附件: 
  1?加油机有关情况统计表(略) 
  2?加油站在用加油机计量性能检查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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