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6]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色金属矿和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80万吨氧化铝项目优惠政策的复函》(渝办函〔2005〕76号)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地税局局核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示精神,我市对有色金属矿中的铝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暂按每吨14元执行。
二、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市暂按每吨9元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