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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8 生效日期: 2005-10-08
发布部门: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建安办函[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由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施工总承包的北京西单西西工程发生死亡8人、受伤21人的重大事故后,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河北省建设厅已于9月26日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各地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对于2005年7月14日以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见附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要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二十二条要求,及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并认真复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附件表中所列事故涉及的施工企业,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尚未作出暂扣决定,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暂扣工作。请各地将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情况于2005年10月20日以前报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跨省施工的,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颁发机关要在接到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暂扣的决定,并及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地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日起,严禁将施工许可证颁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
附件:2005年7月14日以来全国建筑施工事故三级以上事故统计表(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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