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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保政策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 2005-12-19
发布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2005]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苏州,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苏州市区2006年度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水平 
  (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在职职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记入比例由3.5%提高到4%。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70周岁以下的增加80元,由每人每年580元提高到660元;70周岁以上的增加100元,由每人每年630元提高到73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年980元提高到108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保障水平 
  (一)降低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类综合医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分别降低为800元、700元;二类综合医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750元、退休人员600元分别降低为600元、500元;中医及其它专科医院的起付标准另定;转外地住院起付标准由在职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1200元分别降低为1000元、800元。 
  (二)降低住院费用的自负比例: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由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分别降低为15%、10%;1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支付比例不变。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10万元;超过10万元、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共济基金结付95%,并不再封顶。 
  三、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自负800元、退休人员自负600元后,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所)、单位卫生所及乡镇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分别提高到70%、80%。 
  四、提高重症精神病人的门诊特定项目的结付标准 
  重症精神病人个人账户用完后,门诊使用治疗精神病的专科药品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医疗保险基金结付比例由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统一提高到90%。 
  五、放宽家庭病床设床条件 
  对长期卧床不起的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而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的,申请家庭病床的年龄由原年满80周岁调整为年满70周岁。 
  六、扩大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根据《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管理的、每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原为10000元)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由1万元提高到2万元。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免费体检 
  对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体检项目及费用标准后通过招标形式选定定点体检医疗机构,分3年组织免费体检,并建立体检档案。人均体检费用按100元安排。 
  八、鼓励个人账户结余较大的参保人员申领阳光健身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由市体育局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发放的阳光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将不超过5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阳光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阳光健身卡。阳光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 
  九、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5%建立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出来,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应对重大流行疾病发生时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以丰补欠。 
  十、关于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 
  (一)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凡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其无经济收入的配偶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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