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长春市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5 生效日期: 2005-12-15
发布部门: 长春市建设厅
发布文号:
长春市建设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通知》(吉建管字[2005]17号)全文转发给你们,为做好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就有关事宜提出具体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企业申报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时应统至次性上报,并将上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装订顺序与磁盘表格中项目经理名单顺序一致,名单按一、二、三级的顺序排列。装订样式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 
  二、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时间安排:三级建筑业企业从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1月20日结束,一、二级建筑业企业从2006年1月21日至2月12日,逾期不予受理。未参加此次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三、关于工程业绩有关证件包括以下材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等材料;专业承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或检测报告、竣工报告等材料;同时还应一并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以备查验。 
  四、复查时须将长春市建委颁发的项目经理单项工程岗位证书交回,此证废止。以后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以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中项目经理数据库中的人员为准。工程业绩及奖惩情况不再记录在单项工程岗位证书上,而直接记载在网络的信用体系中。 
  五、凡有被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经核查属实未能解决的,复查上交后暂留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待解决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参照有关规定报请省建设厅予以吊销。 
  附件:吉林省建设厅文件《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的通知 
吉建管[2005]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文件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开展2005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取得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 
  二、时间安排 
  2006年1月5日前由企业和个人准备复查材料,并报送到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2月16日前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查材料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复查应报送的材料 
  1、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4、2003年以后所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5、所属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见附表) 
  四、复查程序 
  1、项目经理个人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中"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目填写工程业绩,内容包括:工程名称、规模、开竣工时间,并加盖企业公章。 
  2、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业绩的有关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结论表》按一、二、三级资质分别进行汇总,以书面和软盘的形式上报省建设厅建管处,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制作,并用B4纸打印出来。 
  五、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在岗、不合格。 
  1、项目经理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考试通过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一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六、处理意见 
  1、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2、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或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现有转包挂靠行为,或未参加资质复查,或已办理和正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七、对没有特殊原因而未改制的企业,该企业的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此次复查,不得参加工程的招投标。 
  八、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工作,严格审查材料,按时完成上报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