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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 2001-08-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督委字(2001)1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督察委员会各项职责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督察委员会应当遵循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指导思想,坚持真抓、早抓、主动抓的指导方针和立足建设、纠建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督察委员会成员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督察工作。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


    第五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实行督察长负责制,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三)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四)审议和批准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定期听取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应当由督察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公安部部长报告一次全国警务督察工作的情况。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公安部部长报告。


    第八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第九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督察长、副督察长和委员组成,由督察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重大部署;
  (三)审定以督察委员会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
  (四)审定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五)听取警务督察局的工作汇报;
  (六)审议督察委员会成员或警务督察局提交的有关督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督察委员会成员或警务督察局提出,由督察长确定。


    第十一条 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主办成员或警务督察局事先做好会议文件准备,届时负责向会议作出说明;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问题,应事先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督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的决定,须经督察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 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和编印会议纪要、会议文件工作由警务督察局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局应当在会前将督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督察委员会成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并将会议相关材料分送督察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督察委员会成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及时通知警务督察局,并向督察长报告。


    第十六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由警务督察局局长审核后报督察长审批签发。对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或需要传达的事项,以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对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如作新闻报道的,需经督察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公安部部长决定。


    第十七条 督察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警务督察局负责落实、督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督察长或督察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督察委员会副督察长、委员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全面进行督察的,应当及时向督察长提出建议案,由督察长决定是否列入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
  对列入督察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提案人和警务督察局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文件的起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公安部公文审核办法》的规定,公文的审批按部长负责制和部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由公安部督察委员会正式印发的通知、通报、决定、命令等文件,由警务督察局局长审核后报督察长审批签发,加盖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印章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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