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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豫国税函[2005]51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7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5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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