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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4 生效日期: 2005-12-04
发布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发[2005]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0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农民税费负担明显减轻,农村分配制度逐步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当前农民减负的基础还不稳固,农村原有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凸显,引发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对于解决"三农"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意义,把握形势,明确任务,扎实推进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为主线,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的工作要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全面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积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努力化解历年老债,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认真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 
  从2005年起,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各地要周密部署,规范操作,广泛宣传,确保免征农业税的好处全部落实到农民。要认真做好农业税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归档等善后工作。对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尾欠,实行先挂账;改革后的尾欠,依法按程序清收,但不搞突击清欠。对确实纳税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减免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对免征农业税后县乡财政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省予以弥补,省财政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计算分配到县市区。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重点保证乡镇工资发放、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优抚、"五保户"供养、村干部补助、计划生育等方面支出,以确保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不得将资金缺口留给基层。凡截留、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大力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要重点抓好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努力建立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适当调整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严格控制乡镇领导职数,综合设置乡镇内设机构。从严核定和从紧控制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由省对县实行总量管理,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按照在合理区分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完善和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公益性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功能,其经费主要由财政保障;强化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我发展能力,使其逐步走向市场。妥善做好乡镇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区划,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推进建制村的撤并工作。 
  加快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费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必要经费需求。农村学校建设要统筹规划,量力而行,严禁不切实际超标准建设。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分流不合格教师和清退临时聘用人员。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实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进一步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保乡镇正常经费支出需要。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奖励和补助办法,提高县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完善城乡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重点向农村倾斜,加大对农村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试点,由县级财政直接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规范财政管理。 
  四、认真做好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鼓励乡镇通过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增加财源。但各地一律不得脱离实际给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要求乡镇开展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乡镇政府和各部门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上项目或发放各种津补贴。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违反规定以政府名义提供贷款担保形成新债务的,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偿还。凡违反规定举债的,实行"谁借谁还",落实还款责任。凡违反规定发生新的债务的乡镇和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新的债务化解之前,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准异地任职。 
  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要把制止新债、化解老债作为考核乡镇、村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乡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对历年形成的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抓紧进行清查核实,摸清底数,加强审计,明确责任,分类登记,逐步消化。 
  五、协调推进农村其他各项改革 
  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重点,探索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投入的新机制。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界限,发扬农民自力更生的好传统,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投工投劳,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从2005年起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引导农民积极参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办法,鼓励农民兴办农村公益事业。 
  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建立健全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确保供养经费。加快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认真做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对已经改制和尚未改制的农场,要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改革政策,深化农场税费改革和剥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把税费改革的好处全部落实到承包农场土地的农场职工和农民。切实防止通过土地承包费的形式加重农场职工负担。 
  坚持从实际出发,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农村金融体制、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等改革,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农村稳定发展的新机制。 
  六、切实加强对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是当前全省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坚持和完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部署,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考核目标,作为考察和任用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县乡党政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 
  积极部署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从2005年起,在益阳市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其他市州也要选择一个代表性强的县市区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市、县市区要把农村综合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安排,分项分批实施。要把试点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省财政、人事、编制、教育、民政、农办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协调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不得要求乡镇机构上下对口,更不得以项目、资金为手段进行干预,确保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和纪律,进一步督促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加重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深入治理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严禁强行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造成恶劣影响案(事)件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为农村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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