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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卫生局处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统一裁定基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4-12-2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北市卫七字第09339176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3)北市卫七字第09339176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有效处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公平裁定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以减少争议,并提升行政效率与公信力,特订定本基准。

二、依据食品对民众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之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统一裁定基准如下:

(一)第一级:预期食品可能对民众造成死亡或重大危害健康,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或第三十四条规定者,业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之日起立即回收、销毁。

(二)第二级:预期食品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规定者,视该食品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之情形,予以业者一周至一个月之改善期限。

(三)第三级:预期食品不致危害民众健康,但其标示不符规定,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业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回收。但有具体理由回收困难者,应以书面说明回收计画,本局得延长其回收期限。

三、个别案件有特别轻微或严重之情形者,得按裁定基准酌予缩短或延长回收及改善期限。但应叙明缩短或延长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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