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北市卫七字第09339176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3)北市卫七字第09339176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有效处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公平裁定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以减少争议,并提升行政效率与公信力,特订定本基准。
二、依据食品对民众健康可能造成之危害程度,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案件之食品回收及改善期限统一裁定基准如下:
(一)第一级:预期食品可能对民众造成死亡或重大危害健康,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或第三十四条规定者,业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之日起立即回收、销毁。
(二)第二级:预期食品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规定者,视该食品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之情形,予以业者一周至一个月之改善期限。
(三)第三级:预期食品不致危害民众健康,但其标示不符规定,如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者,业者应于收到本局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回收。但有具体理由回收困难者,应以书面说明回收计画,本局得延长其回收期限。
三、个别案件有特别轻微或严重之情形者,得按裁定基准酌予缩短或延长回收及改善期限。但应叙明缩短或延长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