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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5-11-30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06年底,全面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机制,单位负责制、法人代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初步形成;单位内部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治安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人员数量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场所、重要物品、内部消防、治安保卫、考核等管理制度。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治安保卫制度。 
  (三)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关系全市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例》规定,摸底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对其物防、技防设施安装及有效运转情况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重点单位全部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初步建成安全防范网络体系,全面提高防范能力。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按照《条例》要求,全面建立"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安全保卫工作新机制和法人代表负责制,真正做到将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三、责任分工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实施监管,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组织安全检查,掌握动态信息,督促整改重大隐患。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职工住宅区的治安管理。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要对各单位建立安全保卫工作档案,实行建档管理。 
  经委、国资委、贸易服务局、外经贸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信息。 
  教育、卫生、科技部门负责加强对在校学生、医护人员和科研工作者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医疗、科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司法行政部门帮助有关单位企业做好内部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加强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单位职工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保障困难职工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做好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 
  建设、房管、信息产业部门负责推进社会治安防范设施建设,指导物业管理公司参与社区和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搞好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管理。 
  市金融办负责协助金融监管部门指导各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加强金库和运钞车的守护押运,防范抢劫案件的发生。 
  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要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爆炸、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法规,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结合全民普法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人员的管理,确保内部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条例》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按照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保卫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及保卫机构负责人等项目进行登记造册,纳入计算机管理。 
  (三)抓紧做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按照《条例》确定的范围,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于12月底前提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报同级政府确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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