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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委员会设置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 2004-10-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52610号
 一、本要点依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二、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应经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审议及监督。

  三、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工务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府工务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财政局副局长。

  (二)本府主计处副处长。

  (三)本府建设局副局长。

  (四)本府捷运工程局副局长。

  (五)本府交通局副局长。

  (六)本府警察局副局长。

  (七)本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处长。

  (八)本府工务局养护工程处处长。

  (九)台湾省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南区电信分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内政部营建署有关业务代表一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委员于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会每二个月召开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

  本会会议之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五、本会幕僚业务由本府工务局派员兼办。

  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工务局名义行之。

  六、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七、本会所需费用,由本府工务局共同管道基金附属单位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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