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592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6月份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1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6月份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