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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 2000-04-06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加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现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认真实施,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域(包括县级市、城市远郊区,下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具体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格。


    第三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包括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下同)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指导乡镇域村镇规划的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三个重点:
  1、确定城乡居民点有序发展的总体格局,选定中心镇,防止一哄而起,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
  2、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至20年,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


    第六条   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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