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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租赁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22 生效日期: 1981-04-2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我们来自亚洲的设备出租者,认识到密切合作和相互理解将促进作为融资手段的租赁在亚洲的发展,意识到租赁可以对本地区经济的进步做出重要的贡献,兹决定于1981年4月22—24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地区大会上成立本协会,为此通过并公布本章程。 
  第1条组织名称 
  1.本组织的名称为亚洲租赁协会(以下简称亚洲租赁)。 
  第2条宗 旨 
  2. 亚洲租赁的宗旨如下: 
  a.在亚洲促进租赁的发展,使之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设备融资方式; 
  b.发展亚洲出租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合作和相互了解; 
  c.为研究租赁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法律和制度方面的地区性合作提供有组织的机构; 
  d.推动有关租赁的实践、立法和制度等信息的交流和宣传; 
  e.为促进上述目的出版杂志或简报; 
  f.为促进上述目的组织会议、座谈会或讨论会; 
  g.开展与其他国际性、地区性或全国性组织间的合作,以促进上述目的的实现。 
  第3条会员资格 
  3.1 有资格加入亚洲租赁者如下: 
  a.组织会员—亚洲的任何出租者组织或协会; 
  b.个体会员—在亚洲从事租赁业的任何独立的法人或公司; 
  c.国际会员—设立在亚洲以外的独立的租赁公司或出租者协会; 
  d.联系会员—具有租赁利益,但又不属于上述三类中任何一种的专业性机构或商业实体。 
  3.2 取得会员资格的申请须向协会细则规定的理事会提出并经其批准。 
  第4条组织机构 
  4. 亚洲租赁的组织机构如下: 
  a.大会; 
  b.理事会; 
  c.秘书处; 
  d.选举亚洲租赁的官员; 
  e.对本章程进行任何修改; 
  f.撤销理事会制定的协会细则; 
  g.决定下届大会的会址,并 
  h.行使被认为对于促进、保护和维护亚洲租赁的利益是恰当和必要的任何其他权力。 
  第5条大 会 
  5.1 大会由亚洲租赁的全体会员组成。 
  5.2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定期会议一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上届大会或事会决定,但会期不得迟于每年的3月31日。在必要或接到请求时,大会或理事会应尽可能决定在若干会员国家中轮流召开大会。在紧急情况下,理事会有权变更上届大会决定的大会会址。 
  5.3 大会具有下述权力: 
  a.决定亚洲租赁的一般政策; 
  5.4 亚洲租赁的每一个体会员、组织会员和国际会员均有权出席大会会。组织会员有权向大会派出相当于其自身组织成员数额的代表。 
  5.5 大会的法定人数至少须是全体会员国的三分之二。 
  5.6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会员国的多数表决通过,但修改本章程则须出席会议会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每一会员国享有一个表决权。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会长享有一个单独的表决权。国际会员和联系会员均不享有表决权。 
  第6条理事会 
  6.1 理事会是亚洲租赁的管理机构,有权在多数表决通过时采取大会本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但该行动必须符合协会章程和协会细则以及大会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理事会的法定人数是组成理事会会员国的多数。 
  6.2 理事会由来自每一会员国的为该国会员所指定的两名成员组成。大根据第8条的规定在他们中间选举会长和副会长。 
  秘书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但他不享有表决权。 
  6.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常会一次。理事会在亚洲租赁会长的指示下,根据多数理事会成员以及紧急情况下秘书长的书面请求,可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 
  6.4 理事会可以设立亚洲租赁的下属机构或委员会并决定它们的管辖权职能。 
  6.5 理事会具有下述权力: 
  a.批准预算并决定会费数额和任何特别征收款项; 
  b.制定和修改协会细则; 
  c.决定每届大会的议程; 
  d.恰当地任命除大会选举产生以外的官员、雇员和代理人并规定他们的职责。所有被任命者担任公职须对理事会负责。 
  第7条大会会议 
  7.1 每届大会召开的通知须于不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月送交各会员国委会,此外,大会议事日程须至少在会议召开之日前30天邮寄。 
  7.2 理事会须为每届大会任命一个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和事会任命的不超过4名的其他人员组成。该委员会按照理事会的指示准备大会议事日程和其他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7.3 亚洲租赁会员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在大会或任何委员会会议上发言,非他取得了会长或会议主席的同意或应理事会的邀请。 
  第8条官 员 
  8.1 亚洲租赁的下述官员须由大会在适当的年会上每年选举一次: 
  a.会长; 
  b.来自每一会员国的副会长,会长来自该会员国的情况除外,和 
  c.秘书长。 
  8.2 选举上述官员的提名须由秘书处在不少于适当的年会召开之日前1天提出。一切提名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提议者签字。如果某项职位只收到一个提名,该被提名者将在适当的年会和此后的同期会议上自动当选。选举其他的官员则须做出决议并经表决通过。一旦收到足够的提名,就必须在适当的年会上进行表决。 
  8.3 每一官员的任期始于他当选的会议闭会之时,并于下届会议闭会之终止。如果在会议期间未能选出新的官员,在职者则继续担任其职务,直到选出继任者。 
  8.4 会长在大会和理事会的一切会议上担任主席。他是亚洲租赁的首席政官员,对协会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并保证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执行。他可以担负理事会和大会决定或授予的其他责任或职能。 
  8.5 副会长须由他所在国家的委员会提名。 
  8.6 秘书长是作为亚洲租赁总部的秘书处首脑,他负责保管印章和记录指导亚洲租赁雇员的工作,管理亚洲租赁的基金,并根据理事会的指示收入和支出款项。他可以出席大会和理事会的一切会议并保存会议记录。他还具有大会或理事会指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8.7 当会长死亡、永久失去行为能力或辞职时,副会长或秘书长以及会所在国家的委员会应尽快为空缺职位的剩余任期提出继任者。 
  8.8 当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辞职或不再为协会的会员工作时,对他们任命在其辞呈生效或他们离开会员工作之时起被认为空缺,他们所在国家的委员会应尽快为空缺职位的剩余任期提出继任者。 
  第9条秘书处 
  9. 协会的主要办公处所为秘书处,其设立和维持事项由协会细则规定。 
  第10条财 政 
  10.1 亚洲租赁的资金来自会员交纳的会费、特别征收款项和其他捐、款项。会费和特别征收款项的数额由理事会决定和批准。 
  10.2 亚洲租赁的基金由秘书长管理,他须向理事会提交经理事会任命协会以外审计员审计的年度结帐单并经大会确认。 
  10.3 亚洲租赁的财政年度于每年的12月31日终止。 
  第11条协会章程和协会细则的修改 
  11.根据本章程第5.6条对协会章程和协会细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未经新加坡社团注册官批准不得生效。 
  第12条解 散 
  12.1 本协会不得解散,除非在为此目的召开的全体会议上,不少于协三分之一的会员亲自或经人代理表示同意解散。 
  12.2 当协会解散时,协会基金在支付一切债务和赔偿之后,以根据第2.1条在召开的全体会议上多数会员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分配。 
  12.3 协会解散的通知须在解散发生7日之内送交新加坡的社团注册官 
  第13条过渡条款 
  13.1 在本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设立以前,于1981年4月22——2日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的地区租赁会议的工作委员会继续行使理事会的职能。 
  13.2 根据章程第5条规定由大会修改章程以前,在菲律宾马尼拉通过本章程持续有效。 
  13.3 1984年3月16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全体大会所修改的本章终止上述在菲律宾马尼拉通过的章程,并在根据章程第5条由大会修改本章程之前持续有效。 
 
 
相关法规: 亚洲 协会章程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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