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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大专校院行政人力契雇化实施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4-12-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人(一)字第093016365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人(一)字第093016365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提升国立大专校院行政效率,促进弹性、多元、自主发展,并落实逐步改制为行政法人,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所称行政人力契雇化,指学校编制内职员出缺时,得控留员额改以契约用人方式取代之。

三、学校现职职员数占教职员预算员额总数之比例,高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国立空中大学外,应于三年内调整至百分之二十五以下。但比例高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有特殊情形时得项目报本部核准延长之,每次延长一年,最多延长二次。

学校现职职员数占教职员预算员额总数之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者,得依本原则办理。

四、学校实施行政人力契雇化,以非主管职务为限,并得弹性先行调整内部人力后,就所遗职缺改以契约用人。

五、契雇人力所需经费由控留职员员额之经费支应,并以服务费用列支。

六、各校进用契雇人力,应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办理,并应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七、契雇人力之聘期、工作时数、差假、报酬标准、考核、福利、离职储金、保险及其它相关权利义务事项,应由学校纳入契约中明定。

前项离职储金得比照各机关学校聘雇人员离职储金给与办法之规定办理。

八、各校依本原则实施行政人力契雇化后,于计算职员缺员率时,控留职员员额进用之契雇人力得视同现有职员计算。

九、各校实施行政人力契雇化执行情形,作为本部核拨各校请增员额之参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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