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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裁决时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4 生效日期: 2000-08-14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合肥市建委:
  你委“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四 条中裁决时间的函”(合建函(2000)2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十二 条规定:“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如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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