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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建立健全行风评议的工作制度,完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部门和行业改进作风'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基层单位的行业作风建设,促进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民主评议行风长效机制,根据民政部《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办法》,结合贵州省民政工作和民政基层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民主评议行风,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坚持求真务实,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下,依靠广大民政基层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实效。通过评议,使民政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政形象进一步树立,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第三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坚持民主、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边评边改,防止形式主义。
第四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落实机构和人员,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检查落实;民政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具体分工各司其责;民政基层单位要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制定方案,搞好动员,积极配合评议代表开展评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主动争取各地纠风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民政基层单位、人民群众、评议代表、新闻媒体等在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对象:
(一)优抚医院(含荣誉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
(二)光荣院;
(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五)军供站(饮水站);
(六)婚姻登记机关;
(七)乡镇敬老院;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
(九)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民政部门管理的老年公寓);
(十)殡仪服务机构(殡仪馆、经营性公墓);
(十一)救助管理站;
(十二)乡镇社会事务办。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向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基层单位延伸。重点抓好具有行政审核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以及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民政基层单位的行风评议工作。
第六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主要内容:
(一)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民政部门关于纠风和行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等行风建设原则的执行情况。
(三)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办事情况。
(五)办事程序、工作纪律、岗位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情况,有无乱收费和搭车收费情况。
(六)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情况,履行工作职责、改进作风、为民服务、廉洁自律情况。
(七)实行民主监督情况。
第七条 民主评议行风根据民政部制定的'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见附件)进行评议。评议档次为:满意、基本满意、部分满意、不满意。
第八条 评议代表的基本条件和选聘范围:
(一)聘请的评议代表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体察社情民意,参政议政能力较强,公正廉洁,坚持原则,身体较好,能从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二)评议代表必须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一般应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基层单位、离退休人员、被评单位的监管部门或服务对象以及群众中选聘,并征得被聘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
(三)选聘评议代表的数额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人。评议代表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也可连任,但连任最多不超过3年。
(四)聘用评议代表的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对评议代表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时向评议代表通报本单位行风建设情况,认真听取评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为评议代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选聘的评议代表应赋予他们调查、监督、建议、批评、评估的权力。评议代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明察暗访、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反映情况真实可信,归纳问题定性准确,评议客观公正,建议合情合理。
第九条 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被评议单位的行风建设情况,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归纳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向被评议单位和评议组织机构进行反馈;
(三)参加民政基层单位的评议大会;
(四)参加民主评议行风测评;
(五)协助被评议单位抓落实整改。
第十条 民主评议行风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步骤
(一) 基本方法
民主评议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评议以块块为主;全面评议,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基本方法。
统一组织,分级负责。依据本细则和按照民政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由省民政厅结合实际情况对年度评议工作进行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市(州、地)、县(市、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所属民政基层单位的评议工作。
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要与地方政府对行风评议工作的安排部署相结合,评议以块块为主,条块结合。民政基层单位的民主评议行风情况和结果作为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全面评议,突出重点。每年要对民政基层单位进行全面评议,同时,确定2至4类民政基层单位作为重点评议对象。重点评议对象的确定,除省民政厅每年统一确定的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外,各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评议和抽查对象。
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通过民主评议行风,既要查找和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又要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和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源头治理。
(二)基本步骤
1、准备阶段。各级民政部门建立机构,制订评议工作方案。被评单位按要求制定具体措施,选聘民主评议行风代表,做好思想动员,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民主评议行风重要性的认识和接受评议的自觉性。
2、自查自评自纠和调查阶段。被评单位在深入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联系本单位和个人实际,找准问题,分析成因,认真进行自查自评自纠,单位和个人写出自查自纠报告。评议代表深入基层开展明察暗访,调查研究,帮助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评议阶段。评议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明察暗访等形式形成书面评议报告的基础上,被评议单位召开评议大会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写出整改报告。民政基层单位召开评议大会时,上级民政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参加。
4、重点抽查阶段。重点抽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县(市、区)对乡镇的抽查面按实际情况确定;市(州、地)对县(市、区)一级的抽查面不少于30%;省厅对市(州、地)的抽查面不少于20%。抽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现场民意测评、召开各种座谈会、走访服务对象、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可与新闻单位联合设立行风热线或行风专栏、行风网站等。民政基层单位领导应直接与群众对话,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
5、整改阶段。被评议单位根据查找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抓好落实,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采取一定形式向群众反馈。能够解决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评议小组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期限。如发现被评议单位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的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督查。
6、总结报告阶段。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专题书面报告本地本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民政基层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基本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取得的主要成效、评议结果、相关数据、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工作建议等。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民主评议行风结果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单位业绩年终考核体系,作为对单位和单位领导干部有关创优评先、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抓好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行风建设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授予'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各级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民政基层单位,可免评两年。对当年评议档次为不满意的单位,下年度应列为行风评议的重点对象。行风评议群众满意率较低(部分满意率和不满意率占30%以上)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一把手进行提醒谈话;连续2年行风评议满意率仍没有提高的,由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
(四)被民政部和省厅授予'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的民政基层单位,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或其它严重问题的,群众反映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称号并收回奖牌;在评议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不得隐瞒,并取消该单位行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五)年度行风评议结果和奖惩情况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各市(州、地)民政局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市(州、地)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类民政基层单位行风评议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