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542号
阳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阳国税发〔2005〕103号)收悉。关于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鉴于该企业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为25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从事码头建设的经营所得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