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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公私立幼儿园评鉴作业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国字第0930151607B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国字第0930151607B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依据:

(一)扶持五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画。

(二)发展与改进幼儿教育中程计画后续补助事项。

二、目的:

(一)引导幼儿教育正常发展并提升幼儿教育品质。

(二)了解全国公私立幼儿园现况,辅导幼儿园优质成长。

(三)表扬并奖助绩优幼儿园,透过视导观摩,发挥幼儿园特色。

(四)配合幼儿教育券之发放,提供民众选择绩优幼儿园。

三、评鉴对象:

(一)全国幼儿园均应逐年接受评鉴。

(二)每一直辖市、县(市)每年评鉴园数以五十园为原则,三年至五年为一循环,辖内总园数不足者,应于当年度全数列入评鉴对象。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依地方特色及公私立幼儿园资源条件之差异办理评鉴,每年受评园数依公私立总园数比例订定。

四、评鉴项目及原则

(一)评鉴项目:强调幼儿园发展特色,常态化之园务经营与班级教学内涵,并兼顾亲职教育与社区良性互动,其评鉴重要指针(及其评分比重)应包含下列各项:

1.幼教行政(百分至四十)(1)有关幼儿园人事会计制度事项。

(2)有关幼儿园配合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机关政策事项。

2.教保内涵(百分之二十)。

3.教学设施及公共安全(百分之三十)。

4.社区融合度(百分之十)。

(二)相关评鉴内容、项目,由直辖市、县(市)政府依上开指针并配合地区特性规划实施。

五、实施方式及流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机关应筹组评鉴工作小组,并订定评鉴计画及相关书表格式报本部备查。

(二)评鉴委员之聘请,应具操守、学养及丰富幼教实务经验为原则。

(三)评鉴工作开始前应办理评鉴委员讲习会,其中应列幼教政策之宣导。

(四)年度评鉴工作应于当年度十一月底前完成,除将执行成果撰写报告后汇整报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外,并应提列应表扬之幼儿园及人员(含具体绩效)。

六、奖励及辅导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对评鉴结果予以适当奖励,缺失者续予追踪辅导。

1.绩优奖:评鉴结果择取评鉴总园数之五分之一予以奖励,每园除奖牌(状)外,另发予新台币二十万元奖励金,用以改善教学设施及教师教学研究之需。

2.追踪辅导所视实际进步情形酌予补助。

(二)受奖之幼儿园,如发现于评鉴时有虚伪不实情事,经查证属实者,追回各项奖励物品。

(三)受奖之幼儿园,其奖励金除办理教学观摩外,限用于充实有关教学设备及提供教师教学研究,违反者除追回奖金外,并自违反事实发生之三年内不再予以任何奖励。

七、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评鉴所需经费由本部编列预算支应。含业务费(每评鉴一园以新台币三万元为原则,离岛地区视实际需要加给交通费)及奖励经费,不足者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编列预算配合办理。

(二)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应于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检附经费收支结算表(下载网址://www.edu.tw/,法令规章点选会计处,下载经费核拨结报表)及成果报告报本部备查。

(三)补助单位应将本案经费补助,专款专用,并依核定内容执行。

八、成效与考核

(一)掌握全国公私立幼儿园现况,提升幼儿园优质成长,透过视导观摩,表扬绩优幼儿园,提供民众正确选择幼儿园。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积极督导所属学校办理本案,对于办理绩效优良之学校及相关人员,应予以奖励;另将评鉴结果公告于直辖市、县(市)政府信息网站及相关出版品。

(三)本部为了解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学校办理实况,必要时得进行实地访视,俾发现问题并实时改进;其结果得列入下年度补助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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