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538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4-6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18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4-6月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