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537号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东洋水产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5〕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湛江东洋水产有限公司2005年5月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此复。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