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国字第0930151607C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国字第0930151607C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依据:
(一)扶持五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
(二)发展与改进幼儿教育中程计划后续补助事项。
二、目标:达成普设幼儿园,调节城乡差距,增进幼儿入园就学机会,且享有安全舒适之学习环境,以提升幼儿教育品质。
三、补助对象: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四、补助项目及原则:
(一)补助类型: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审慎评估所辖幼儿人口成长状况,并充份考量城乡供需及平衡,并避免造成公私立幼儿园竞争前提下,研提新设计划。其类型包括:
1.第一类:山地、离岛及偏远地区增设幼儿园(班)。
2.第二类:非属第一类之原住民地区增设幼儿园(班)。
3.第三类:一般地区增设幼儿园(班),限县(市)五岁幼儿入园率未达百分之八十者。
(二)补助金额:以补助开办设备费为限,不含人事费。
1.山地、离岛及偏远地区:新设园每园(一班)一五○万元,每增一班二○万元。
2.非属山地、离岛及偏远地区之原住民地区:新设园每园(一班)一五○万元,每增一班二○万元。
3.一般地区:新设园每园(一班)一○○万元,每增一班二○万元。
(三)补助原则:
1.优先性:第一、二类列为优先补助。
2.条件性:第三类需提报评估及说明书,并以区域中弱势幼儿人数众多者优先考量。
3.互斥性:不得与教育部「推动教育优先区计划」重复申请。
五、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经费来源: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应。
(二)申请方式:
1.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提报增设计划及经费概算(格式如附件
一),于当年二月十七日前将计划书(含汇整表)送达教育部,逾期不予受理。
2.教育部依补助申请于当年三月底前统一审查完竣,并将结果通知受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制据拨款。
3.受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于当年十二月底前提报执行成果表(格式如附件二)及收支结算表到部备查,余款并同缴还。
六、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本案所需经费由教育部编列预算支应,核拨后需纳入直辖市、县(市)政府年度预算。经费请拨、支用、核销结报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并应于本计划结束一个月内,检附经费收支结算表(下载网址://www.edu.tw/,法令规章点选会计处,下载经费核拨结报表)报部备查。
(二)补助单位应将本案经费补助,专款专用,并依核定内容执行。
七、成效与考核
(一)普设幼儿园,以收调节城乡差距,增进幼儿入园就学机会。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积极督导所属学校办理本案,对于办理绩效优良之学校及相关人员,应予以奖励。
(三)本部为了解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学校办理实况,必要时得进行实地访视,俾发现问题并实时改进;其结果得列入下年度补助之依据。
(四)本实施要点有未尽事宜,另予规定,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