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住房函[2004]69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来函收悉。现就你院提出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法律位阶问题。《城市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时间效力问题。我部意见是2004年3月1日以前已受理裁决申请的,不适用;2004年3月1日(含3月1日)以后受理裁决申请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