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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2 生效日期: 2005-09-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委办[2005]24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 
  2005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全省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节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国庆长假期间,是事故易发时段,也是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时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05〕150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国庆节前后的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整改隐患,明确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日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针对节日长假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种漏洞,未雨绸缪,超前防范。对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疏于预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等不作为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对在节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追究责任。 
  二、明确目标,突出安全防范重点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国庆期间的安全工作力度,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各类事故,伤亡事故发生率要低于平时。根据国庆期间事故特点,重点做好以下方面事故的防范:一是与旅游有关的事故。主要是旅游车船交通事故、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景区道桥安全事故、淹溺事故、探险旅游事故、食物中毒事故;二是公众聚集活动事故。主要是踩踏事故、建筑物坍塌事故、观潮事故;三是火灾事故。重点是宾馆、饭店、影剧院、大型超市、歌舞厅、网吧、酒吧、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等场所的火灾事故;四是工矿企业事故。主要是高处坠落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触电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 
  三、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一)组织开展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一是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进行检查。要深入到矿山井下、生产车间、景区景点、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水域等安全生产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防止走过场。二是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治理。整改工作要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措施和经费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跟踪了解情况,促进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监控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二)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国庆节前及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的发生,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氛围。要努力提高公民的安全素质,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特别要注意针对节日期间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事故情况,宣传普及群众性的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 
  (三)加强值班,保持安全信息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一是要加强国庆期间的值班工作,坚持做到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是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专报制度,对国庆期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及时、如实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请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省消防局、省交管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民航浙江监管办、省旅游局、杭州铁路办事处、浙江海事局等部门将国庆期间的值班安排表于9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国庆期间的安全情况,每日报送;总体简要情况请于10月8日10时前传真至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87053080,传真:87053040。 
 
 
附件: 
 
  1.国庆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每日上报表(略) 
  2.国庆期间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汇总上报表(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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