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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规费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9 生效日期: 2005-04-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海秘字第0940001685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国立海洋生物博物馆海秘字第09400016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之。

第2条 本馆第三、第四会议及国际会议厅使用规定及费用计算说明如附表一。

第3条 本馆展示场地使用规定及费用计算说明如附表二。

第4条 明定本馆建教合作及育成服务厂商进驻规定及相关费用说明如附表三。

第5条 采购案招标文件图说一、纸本以乙份一百元计收工本费。

二、纸本含有蓝晒图以乙份二百元计收工本费。

三、电子领标,本馆收取二十元,另电子领标系统维护厂商收取二十元。

四、邮寄费用由索取者负担。

第6条 申请人向本馆申请阅览、抄录或复制档案、信息经核准者,依据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及其规定收费。

第7条 书籍及期刊纸本影印乙页一元;若使用期届满未归还,每日收取逾期处理规费十元。

第8条 本办法之收费基准,应视物价、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变动,每三年至少应办理检讨乙次。

第9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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