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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5 生效日期: 1997-06-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两个问题的请示》(皖公明发(1997)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制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铝渣属有色金属屑末,是废有色金属的一种,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  、  条的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违者,应视为无证收购,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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