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内蒙古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0 生效日期: 2006-02-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内劳社办字[2006]53号
内蒙古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6]5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4〕155 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5]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金保工程'补助;自治区财政预算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补助、养老保险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是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物质保障,直接关系到广大下岗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3、坚持勤俭办事、讲求使用效益的原则; 
  4、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分别由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部门在上一年度7月底前完成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报告包括立项计划、相应的政策依据、调研论证报告等。各单位的项目计划,由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编列部门预算,报财政核定,经自治区政府和人大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原则上于6月底前下达到各盟市和直属各单位;年度中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补助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规划财务处协调各业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经厅领导审定后,商财政部门一致后,共同呈报自治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自治区下达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发文要抄送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驻厅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按法定程序逐级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领导责任制, 
  对本厅各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项目的确立、资金安排、项目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厅长负第一责任,分管副厅长负相关责任,各主管业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主要领导负相关的直接责任。 
  第九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就业补助资金、养老保险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信息化建设补助等均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本级项目单位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条 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拨付采取国库集中拨付和财政集中支付。补助盟市以下的,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联合下文,由财政国库集中拨付到盟市。补助自治区本级的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交付等管理支付制度,按照预算和工作或工程进展情况,由项目单位制定采购工作方案,提出用款申请,经厅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报财政批准,由财政集中支付到供货商、劳务提供者等合同单位。 
  第十一条 用于补助个人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原则上要按相关规定直接支付到个人。各相关单位按照中央、自治区的补助政策,收集整理个人的基数信息数据资料,建立政府直接补助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在商业银行为其开设账户,用信用卡或存折足额兑现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做好基础工作,积极配合,保证此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要建立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各业务部门要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信息。各盟市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信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上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汇总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效果。 
  第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监管制衡机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进行相互制约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同时要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强化监督,要定期组织开展对社保资金的专项检查,并要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互通监督检查信息,对发观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并对检查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滞留应下拨的专项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情节严重的,核减或取消该地区、单位和个人下一年度补助,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