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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州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7 生效日期: 2005-02-17
发布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广州铁路局
发布文号: 湘地税发[2006]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内各铁路办事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3月1日起,湖南辖区内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统一使用由湖南省地税局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发票式样附后)。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购的地税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二、辖区内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由省地税局审批,湖南中南金叶配套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印制。各铁路办事处向省地税局统一领购,可在其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三、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省地税局、当地市、州地税局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四、各市、州地税局、铁路办事处及有关铁路管理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应共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铁路客运餐车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理,以确保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广州铁路局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铁道部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 
  为规范铁路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所属铁路客运餐车上统一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餐车发票是指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的收付款凭证。 
  二、铁路餐车发票为单张两联式,即存根联和发票联平行设置,左侧为存根联,右侧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面额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壹佰元 (发票式样附后)。 
  三、为了保证铁路餐车发票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和识别,铁路餐车发票采用65克干式复写纸印制,票面背涂为浅绿色,并印有"铁路专用"字样,规格为150×70MM。铁路餐车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由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向其纳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领购,可在其铁路局客运列车上跨省使用。 
  四、铁路餐车发票从2006年3月1日启用,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原领取的税务发票,可延期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未使用完的旧发票应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销手续。 
  五、铁路部门各用票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工作,季度和年度终了15日之内必须向当地省级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六、铁路餐车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倒买倒卖,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铁路局、集装箱、特货、行包公司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铁路餐车发票和铁路运输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发票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告知社会,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当铁路部门的发票使用涉及到两个以上省市管辖业务交叉时,铁路部门应与相关的省级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票样(略)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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