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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乱吐痰乱撒冥纸乱扔乱倒垃圾乱穿行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7 生效日期: 2006-02-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6]13号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构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二、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扔皮壳、烟头、纸屑等废弃物,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禁止沿街道抛撒冥纸,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七、公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模范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予以处罚;其中,对公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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