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主计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员工;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地方总预算与追加减预算案之汇编、单位预算及追加减预算案之审核、监督单位预算及追加减预算之执行、附属单位预算案之审核及其综计表之汇编、监督附属单位预算之执行、预算综合业务等事项。
二、第二科:地方总会计事务之处理、单位会计业务之辅导、单位决算及附属单位决算之查核、本市地方总决算及附属单位决算综计表之汇编、总会计制度及机关单位会计制度一致规定之订定、附属单位会计制度之审议等事项。
三、第三科:公务统计业务之执行管考、公务统计方案与计划之审议、统计资料之发布、统计咨询之服务、统计调查之管理,及信息管理业务之督导等事项。
四、第四科:物价调查统计及家庭收支调查统计资料之搜集、汇整、分析,配合中央办理各项普查及项目调查,基层统计调查网之管理等事项。
五、秘书室:综合业务、施政计划、研究发展、公文时效管制、法制、事务、出纳、文书、档案管理等及其它不属各科之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秘书、视察、专员、股长、科员、佐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前项主任由相当职务人员兼任。
第5条 本处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及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下设信息中心,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处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主任。
六、科长。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规程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