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总局人字第093101430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人字第093101430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施行
壹、目的与依据:为发扬志愿服务美德,并使愿意投入志愿服务工作之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有效协助本总局事务,提升服务品质并促进个人自我成长,特依志愿服务法订定本要点。
贰、服务区域:本总局办公大楼。
参、志工之招募、遴选、训练、辅导及考核:
一、由人事室就本总局所需志工人力适时发布新闻稿、本总局网站刊登招募讯息或发函询问,招募退休人员及眷属。
二、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服务热忱及责任心,有意愿参与本总局关务工作者,均得填具报名表、送交本总局人事室报请机关首长核可,并接受勤前讲习完成后,加入关务志工行列。
三、志工应参加志工基础训练及专业训练课程,以充实服务知能。
四、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应指派一人担任志工辅导员,负责工作之安排、辅导、联系、勤惰管理等事宜。
五、每位志工发给服务纪录册,并就服务绩效特优者,颁发奖品(牌、状)公开表扬。
六、志工服务年资满一年,服务时数达一百五十小时以上者,得向志愿服务运用单位申请认证服务绩效及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七、志工服务年资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三百小时以上者,得检具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八、志工因故无法继续服务,得以书面叙明原因向志工辅导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准予备查后,将相关领用物品缴回本总局。
九、本总局得就志工在局服务实际情形,随时加以检讨增减志工之人数,于必要时得停止该项志愿服务业务。
肆、服务范畴:为各志愿服务单位视其需要指派适合志工担任之事项。
伍、服务守则:
一、志工于参与服务工作时,应服从本总局志愿服务运用单位之志工辅导人员与之指导,并衣着整齐。
二、服务时请按时到、退勤;服务前应先至人事室签到,领取「志工工作纪录簿」,结束后亦须至人事室签退,交回「志工工作纪录簿」。
三、志工应依排定时间亲自参与服务工作,如有请假之需要时,须事先办理,如有紧急情况,须并在留言簿上记载。
四、为方便每日轮值志工了解业务且顺利进行,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应设置「志工工作纪录簿」供志工参阅与记录。
五、志工参与服务时,不得有招揽、中介经济商业业务行为。
陆、服务时间与方式:服务时间原则上为每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及下午一时至五时,以上、下午分次轮值方式为之。另于必要或特殊情形下,服务特间依其需求定之。
柒、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免任:
一、志工如有违反志愿服务法或相关法令影响本总局声誉或为不当行为致民众权益受损者。
二、利用服务场地赚取不当利益,经查证属实者,或假借本总局名义,滋生不良后果者。
捌、福利:
一、志工除按实际到勤纪录,发给每人每次五十元餐盒一份,交通费补贴代金新台币壹佰元 (如同一人员于当日轮值上下午发给代金新台币贰佰元) ,由志愿服务运用单位辅导人员于次月五日前造册向会计单位申请费用转核发志工外,原则上为志愿性无给职。
二、保险。
三、志工得参加本总局各项内部训练、专题演讲、社团活动…等。
玖、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志愿服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