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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汕头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汕价函[200612号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批发、零售单位: 
  我局于1月20日调整了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指导价格后,近日市场批发价格有所回落,现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销售的实际,决定从2月8日起对中心城区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下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原公布的现行销售中准价格和上浮幅度4%保持不变(汕价〔2006〕13号),允许下浮,幅度为3%。各零售门店和管道燃气公司以现行中准价为基础,可在上浮4%、下浮3%范围内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各零售单位应在2月18日内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并继续做好明码标价,保质保量供应。 
  附件: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6年2月8日起执行) 
 
  中准价(元) 浮动价(元) 备注  
  上浮4% 下浮3%  
  15公斤瓶装(净重14.5公斤/瓶) 99.5 103.5 96.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公斤/瓶) 66.1 68.7 64.1  
  管道气(立方米) 17.9 18.6 17.4 2月份用气按调前、调后价格综合结算,最高不超过17.9元。  
  说明:本表所指汕头中心城区范围为金平、龙湖、濠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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