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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运载超限物品审批程序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1-14 生效日期: 1993-01-14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四川省公安厅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办理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准运手续程序的请示》(公厅交发(1992)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 条、第 三十一 条规定,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道路行驶的,其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运输、保障安全的原则作出规定,并公告周知。

  二、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十 条、第 三十一 条规定,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的,由始发、途径、到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审批;但相邻县(市)之间的运输,可以由双方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三、1988年7月4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 十一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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