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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16 生效日期: 1992-06-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98号
辽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处《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保发(1992)5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同意,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是配合《办法》实施的文件。第一条中“保险公司在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案时,要按照《办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迅速、合理、准确地确定保险损失,与被保险人协商修复保险车辆和支付保险赔款”的规定,与《办法》规定并不矛盾,只是对保险公司给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定损时,从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并未排除公安机关在肇事车辆定损方面的作用。肇事车辆的定损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
  此复
                                                                 199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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