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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12 生效日期: 1992-05-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2]3号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 条中“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如何理解的请示》(浙公法[1992]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应理解为:对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及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除了其中应予治安处罚者外,情节严重,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但是实行劳动教养应依照有关劳动教养的程序性规定办理。

  
此复

                         
199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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