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6]12号
省信息产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转发给你们,文中涉及的三项收费执收单位均为各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的函》(信部[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一)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
(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
(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
(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二、收费单位应致电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