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2006]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桂建计字[2005]52号)收悉。根据《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50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程质量监督费属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其收费计费方式,在国家未调整之前,我区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
(一)南宁、桂林、柳州市:按建安工作量1.8‰收取。
(二)其他地级市:按建安工作量2.1‰收取。
(三)县城、乡镇:按建安工作量2.5‰收取。
二、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问题。鉴于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着对全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任务,为保证其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仍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质字[1991]第3号)规定,从各市、县收取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按一定比例实行上下级分成,具体分成比例为:
(一)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收入的10%上缴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收入5%上缴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三)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免缴。
三、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非税收入,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发全区建设系统三项收费<收费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涉字[1993]211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