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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实体部分)实施改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 2006-01-20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函[2006]4号
市商务局: 
  你局《关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实体部分)实施改制的请示》(郑商〔2005〕4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实体部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郑政〔2005〕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意见》(郑政〔2003〕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改制。 
  二、经审计、评估,截止2004年6月30日,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实体部分)资产总额为6560.49万元,负债总额为9377.95万元,净资产为-2817.46万元。经在郑州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同意以零资产价格转让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实体部分)整体产权。 
  三、根据郑州市国资委《关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郑国资〔2005〕149号)和《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职工安置费》,职工安置费用为2192.85万元,其中在职职工经济补偿金1246.76万元,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费850.63万元,其它费用95.46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改制后新企业承担,作为负债享受郑政〔2003〕8号文的相关政策。 
  四、改制中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核销的资产处置收益及企业负债如遇银行债务缩水、债权人灭失等权益,视为原企业资产盘盈。 
  五、已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事务暂由新公司代管。 
  六、鉴于郑州健力宝黎元酒店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其占用土地已纳入我市用地规划范围,同意其资产、负债及人员从郑州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实体中整体剥离,单独改制,且承继企业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 
  七、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水电、房产、土地、交通工具等过户手续及有关税费等问题按省、市有关政策办理。已经评估计入企业改制资产的直管公房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剥离后的公司实体部分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继。企业改制后要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目标,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八、你局要严格监督、认真指导、积极协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认真落实职工安置工作,帮助企业做好改制政策的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的作用,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此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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