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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9 生效日期: 2006-01-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为实施《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和竣工配套计划。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建设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施工计划,在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市政公用配套施工前申报竣工配套计划,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计划实施建设。 
  二、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并提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原件)和以下文件、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出具原件核对): 
  (一)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 
  (三) 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住宅配套经营性商场,不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 
  (四)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其中,2006年1月1日前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本市新建住宅,按照市政府[2002]第130号第11条第五项要求提交宽带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五) 雨污水排放须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提供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复印件); 
  (六)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收据或项目包干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但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八) 住宅门牌编号批件及附图(复印件);高层住宅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 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复印件); 
  (十)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按规划要求应当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菜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尚未同步建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三、市或区、县房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对住宅配套设施及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完成情况查核。其中绿化建设,确因非种植季节原因需延时的,住宅建设单位须向业主公示住宅交付使用后3 个月内完成绿化建设的承诺。 
  市局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局会同该项目所在区、县房地局到现场查核;区、县房地局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区、县房地局会同市局到现场查核,并将查核材料报市局备案。 
  查核的影像资料保存两年。 
  四、市或区、县房地局应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查核中发现申请人违反《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违反《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经依法处理后,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五、市或区、县房地局颁发《许可证》后,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下列文书及时归档: 
  (一)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综合业务处理单; 
  (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踏勘记录表; 
  (四)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审核意见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法[2003]06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文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住法[2003]068号)和《关于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2004]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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