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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颁发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白)》(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划拨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农业科技的特点和农业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农业部核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是实施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科技三项费用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国家拨给农业部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国家各类研究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全国性的和具有区域特点的国家和部门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国家拨给农业部的科技三项费用包括农业部归口负责组织管理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部门(农业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第六条 农业部科学技术与质量标准司(以下简称科技质标司)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统一管理,部主管项目的有关司(局)分别组织实施。实行按项目(课题、专题)分级核算、合同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部(司、局)、院、所等分层次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请领与拨款
第七条 农业部在接到国家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通知后,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款到后按项目主管司(司)的经费指标分别安排,根据国家拨款计划分批划拨。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拨手续:
(一)农业部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款项后,科技质标司于十日内划拨到有关司(局),各有关司(局)二十日内将经费拨给课题或专题承担单位或由课题(专题)主持单位转拨给有关参加单位,转拨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二)农业部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三项费用,必须通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科技质标司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划转文件,并会签有关司(局)。
(三)由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其中地方或非直属单位承担课题或专题的,农业部将项目经费拨给部直属单位后,部直属单位根据合同计划及时将经费直接拨给课题或专题承担单位。
(四)农业部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三项费用,不论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如何,部各有关司(局)按项目合同计划及时足额将经费直接拨给课题或专题承担单位。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
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等。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费、电费、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和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用临时工费、聘任人员的劳酬金和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凭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项目(课题、专题)的总结、验收和科技成果在鉴定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的科技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中期评估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科技咨询费等。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其中:项目(课题)主持单位提取经费总额的2%,作为组织项目前期论证、中期评估等费;专题主持单位在本专题经费中提取3%,作为组织管理费。单个专题管理费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项目各级承担单位不得重复计提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和项目计划合同中的规定必须进行总结、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同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支出,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财务部门要参与项目从立项至验收的全过程,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要加强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单位领导要督促财务部门健全会计工作秩序,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进度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
第十二条 向农业部申请项目的单位,要在申请立项时编报项目经费概算,报送农业部主管专业司(局)和科技质标司。立项后签订项目合同时,要有项目经费预算,并有财务部门签章。预算编报内容包括:项目经费总额、具体的支出内容和数额,分年度的计划安排和简要的项目进度说明等。项目计划合同签订后,报主管专业司(局)和科技质标司的项目管理部门,并送有关的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农业部核拨的科技三项费用,实行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执行情况报表和项目完工决算制度。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执行情况报表,是指主管部门为了掌握年度经费使用情况,了解项目(课题、专题)进度的报表。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表时,要附经费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的文字说明。项目完工决算是指项目(课题、专题)从立项到结题验收总的经费决算,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编报完工决算时要附项目(课题、专题)经费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十四条 凡承担农业部核拨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单位,都要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执行情况表和项目完工决算,逐级上级部各专业司(局)的财务部门,经汇总后报部科技质标司的财务部门。
每年 3月31日前,部各专业司(局)的财务部门应将编报汇总的上一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执行情况表和项目完工决算表(表式附后)报部科技质标司财务部门。 4月30日前,部科技质标司将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报财政部。
对不按时报送预算、决算的单位,缓拨或停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承担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会议核算,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标准,在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实施细则的开支项目内设明细科目核算,正确反映、控制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执行过程。要按规定要求,认真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执行情况表和项目完工决算,决算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严禁以拨代报。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部主管司(局)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农业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逐级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农业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或部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科技三项费用,并区域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已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凭“项目(课题、专或子专题)验收报告”,可提取不超过项目结余经费10%的经费作为项目研究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奖励;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或事业基金中单独反映,作为科技发展资金。
(二)没有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课题、专题、子专题),其结余经费全部上缴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要管好、用好科研经费,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精神,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
第十九条 单位领导要责成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对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认真把关,对资金的到位落实情况,经费使用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要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转移科技三项费用或擅自转为有偿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科技三项费用全额收缴,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拨入本单位的各类科技三项费用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时,同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不合格者不得通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科技质标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