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地五字第09319171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台北市政府府地五字第09319171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本地区都市计划主要计划暨细部计划业经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分别以89年2月24日府都二字第8900921300号、93年1月30日府都二字第09302268800号、93年2月23日府都二字第09305141100号公告实施,并载明以区段征收方式开发,为安置区段征收范围内原住户,爰订定本拆迁安置计划。
二、本计划依土地征收条例、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区段征收实施办法、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办法)与台北市举办公共工程对合法建筑及农作改良物拆迁补偿暨违章建筑处理安置应行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注意事项)规定办理。
三、本计划所称既有住户,系指本地区全拆建筑物之所有权人。但军方列管眷舍、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列管宿舍之住户,由各该机关自行处理。
四、为公平合理解决本地区房屋拆迁安置问题及认定居住事实,对于有争议案件应提送「台北市士林官邸北侧地区区段征收拆迁安置专案处理小组」审议。审查案件时,专案处理小组得视案情需要邀请既有住户及相关人员列席说明。
五、安置资格:
既有住户其被拆除之建筑物为拆迁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之合法建筑物或民国77年8月1日以前之违章建筑物,始具有安置资格。民国77年8月2日以后之违章建筑物所有人一律不予安置。
六、安置方式:
凡符合安置资格之既有住户,应于规定期间内依其意愿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办理安置。逾期未申请者,本府径依「(二)领取安置费用」方式办理安置。经核定安置方式者,不得变更安置方式。
(一)区内安置:
由本府于本地区之市民住宅区兴建市民住宅,让售予本地区之既有住户,并于等候期间,每一建物补助房租津贴新台币36万元整。
(二)领取安置费用:放弃前项承购市民住宅者,每一建物发给安置费用新台币72万元整。
七、安置标准:
符合安置资格之既有住户,除符合第八点情形外,以每一门牌配售市民住宅一户为原则。同一所有人拥有多门牌建物,且每一门牌建物均符合安置资格者,得按每一门牌各配售市民住宅一户。
八、符合安置资格之既有住户,其同一门牌设籍多户者,各户应于本府规定期间内检具户籍誊本及相关证明文件以书面提出申请配售一户市民住宅或申请领取安置费用。逾期未申请者,视为放弃申请区内安置或领取安置费用之权利。上开同一门牌之申请案件,由地政处依个案情形签会相关单位项目签办。以户为申请单位,同一户有两人以上提出
申请配售时,应于规定期限内由其自行协调由一人申请;逾期未协调或协调不成者,该户视为放弃申请配售。
九、民国77年8月2日至民国83年12月31日之违建户,其建筑物经全部拆除者,每一门牌建物发给自动搬迁行政救济金计新台币39万元。
军方列管眷舍、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列管宿舍之住户,其建物经全部拆除者,每一门牌建物发给自动搬迁行政救济金计新台币20万元。
十、经费来源:
本拆迁安置计划所需费用由本市实施平均地权基金支应,计入本地区区段征收总费用。
十一、本拆迁安置计划经签报市长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