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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1
发布部门: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困难企业职工住房问题的主要政策和重要途径。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申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1、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提交《特困企业认定表》、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计划。 
  2、市房改办对申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到申报单位对经营状况、职工住房等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按照年度建设规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统一报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批准后,申报单位凭市房改办证明到规划部门核准标准建筑平面图,并到市房改办办理审批手续。集资对象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张榜公示,集资分房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加强集资款使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加强集资款使用管理。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款应全额收取并存入市房改办指定银行。职工一次性集资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分次集资,但首次集资不低于全额集资款的50%。企业根据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使用集资款,须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由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 
  2、建立统计季报制度。已经批准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困难企业和独立工矿区,从2006年1月1日起,集资建房单位于次季度5日前将投资、开工、竣工等情况报市房改办。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房改办定期对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报少建多、报小建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 
  1、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出售手续,集资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原集资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可进行调整。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要与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相结合,即经市房改办审核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按经济适用住房八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的利润)计价,并以五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计价出售,其价差为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 
  3、严禁以单位房转让的形式搞变相房地产开发。新建多余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供购买对象,市房改办审核按经济适用住房八项因素出售。凡超标准建房,超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八项因素计价上浮20%出售,出售收入扣除建房成本后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单位未达标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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